保險受益人的定義
保險受益人可以寫朋友嗎?男女朋友可以嗎?喜歡的明星可以嗎?
實務上曾發生過這樣的案例,在高雄有一位婦人,於民國87年1月投保郵政簡易人壽和終身保險契約,保險契約約定如發生意外事故死亡,中華郵政公司應支付保險金200萬元。其後,這位婦人於93年10月將保險受益人變更為自己的女兒,又在四年後的97年12月再次變更受益人,這次則將受益人指定為藝人趙樹海。隨後,這位婦人於98年6月在高雄市住處跌倒過世。
這位婦人的女兒向中華郵政公司請領保險金時,卻遭到中華郵政公司拒絕,理由是她並非這個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所以沒有權利領取保險金。
訴訟過程中,當時承辦變更受益人業務的郵局人員表示,曾經問過這位婦人與趙樹海是什麼關係,當時這位婦人表示趙樹海是自己的舅舅,但後來這位婦人的家屬則表示,家裡與趙樹海並沒有任何親屬關係。
問題是,什麼樣的人可以指定為保險的受益人呢?如果我很喜歡某個人,但我和他之間沒有任何親屬身分關係,也可以指定他為我的保險受益人嗎?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在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是誰。
在保險契約中,要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公司)是訂立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這個保險契約所要保護的人則稱為被保險人。
在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中,如果承保的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的疾病或傷害(例如住院費用、醫藥費用、失能給付等等),由於這個保險契約所要保護的對象就是被保險人,所以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例如住院或是受傷),則可以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給付的人就是被保險人自己,所以此時被保險人就是受益人。
通常在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的保險契約中,條款也會明定被保險人就是有權請領保險給付的人,並約定醫療保險金和失能保險金不能指定其他人為受益人。
如果是在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例如傷害保險中的死亡給付,或是人壽保險,則因為被保險人沒有辦法自己領取自己的死亡保險金,所以這時必須指定他人為受益人,由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公司來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契約中負責繳交保費的人是要保人,所以指定受益人的權限也在要保人手上,我們可以看到保險法的規定:
保險法第110條
第一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第二項: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一個人或多個人,但受益人必須要在請求保險金時還活著才行,也就是說,受益人必須活的比被保險人更久,才領的到保險金。
從前面的敘述可以看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一定要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說,我可以「以別人的生命作為標的」來向保險公司投保。
為了避免大家隨便以別人的生命作為賭注來賭博,並避免道德危險(例如為了詐領保險金而殺人),保險法上對於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亦有翻成「可保利益」)的要求。
所謂的「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中指的是,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或特定財產所擁有的利益或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會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害,但若沒有事故發生,則會持續存在。
而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指的則是「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所具有的經濟、精神或感情上的利益或利害關係」。
來看看保險法上對於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規定: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至於欠缺保險利益的效果,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多數學說見解和實務都認為應該要類推適用保險法第17條關於財產保險契約如果欠缺保險利益的規定,也就是以保險利益作為人身保險契約的「特別生效要件」,如果欠缺保險利益,則契約失其效力。
保險法第17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只有要求「要保人」必須對於「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受益人」則沒有保險利益的要求。
總結,以我國現行法律上而言,由於法律對於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並沒有保險利益的要求,所以在法律上,要保人確實可以指定非親非故的人為保險受益人。
只是、只是、只是,目前實務上的保險公司似乎通常都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