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高齡社會中,保險商品是大家常用來作為退休規劃及晚年生活保障的重要工具之一,尤其像是終身壽險、年金契約或是其他許多具有投資性質和儲蓄性質的險種。但是,這些具有儲蓄性質、常被大家用來作為晚年生活規劃的保險,通常都需要繳費很多年,等到年滿契約約定的年齡或是被保險人死亡之後才會獲得保險給付,那麼在獲得保險給付前的這段期間,保險契約有可能會因為要保人負債,而被要保人的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嗎?
在談保險契約是否會被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及它和「解約金」之間的關係。
首先,保險契約是以「風險」的高低來作為定價的基礎,簡單來說,在死亡保險契約中,死亡風險越高的人應該要繳越高的保費;反之,死亡風險較低的人則繳較低的保費,這也是為什麼在投保時,保險公司會要求被保險人詳實的填答身體狀況和病史的原因,便是為了要釐訂出公平的費率。
而原則上,死亡的風險隨著年齡的增加也會遞增,年齡越大的人死亡風險也越高,所以原則上,隨著年齡增長,保費也會越來越貴。而完全依照年齡增長和死亡風險所釐訂出來的費率,稱為「自然費率」(參照下圖中的斜線)。
然而,若是保險公司完全依照自然費率來收取保費,可能會面臨許多保戶隨年紀增加,在最需要保障的階段卻逐漸付不出保費的窘境。因此,保險公司將費率平準化(參照下圖中的水平線),也就是在初期繳交多一點保費,晚期時便可以繳交少一點保費,以解決上述晚年繳不出保費的困擾。
而早期多繳的保費,實際上便如同將那些金額存在保險公司一樣,因此,在英文上便將這些多繳的金額稱為「Cash Value」,中文則翻譯成「現金價值」或「保單價值準備金」。
由上可知,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源於平準保費制在早期多繳的保費而來,所以這些財產價值雖然存在保險公司內,但它實際上仍然是歸屬於要保人的財產。所以保險法規定,如果保險契約的效力提前終止,而要保人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的話,保險公司應該要將這些保單價值準備金(多繳的前)還給要保人,這也是後續會談到的解約金的由來。
保險法第116條
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還具有什麼其他的功能呢?如果要保人遲繳保費,可以先由保單價值準備金來墊繳本來應繳的保費,要保人也可以藉由保單借款的方式將這筆數額從保險公司借出來使用。
相關法條可參照:
保險法第116條
第8項: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法第120條
第1項: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第2項: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綜合上述,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實是平準保費制下要保人多繳的保費,所以實質上的財產權利應該歸屬於要保人,所以可用來墊繳保費或辦理保單借款,而若提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則應將保單價值準備金還給要保人。
那麼,很常聽到的「解約金」又是什麼呢?上面提到,有時候要保人會提前終止契約,也就是常聽到的「解約」,這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但是,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從中扣掉一部分的金額作為解約費用,剩下的金額便是要保人實際可以拿到的「解約金」了。由法條中可以看出,解約費用最多不能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的1/4。
保險法第119條
第1項: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了解保單價值準備金和解約金的概念和由來之後便會發現,保險契約的解約金是來自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也就是要保人提早多繳的保費,所以保險契約的解約金也是歸屬於要保人的財產。
那麼,下一個問題便是,如果要保人有負債,要保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保險契約的解約金並強制執行嗎?